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: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解读(含PPT)

党课讲稿: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解读

 

2023年12月,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对《条例》的第三次修订,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,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。新时代新征程,我们要充分了解《条例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,深刻认识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,进而抓好新修订的《条例》的贯彻执行,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。

《条例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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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党员在履职尽责、规范用权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,《条例》完善了工作纪律,分别就机构编制工作、信访工作、问责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增写了第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百三十七条、第一百三十九条,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、滥用问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分规定。比如,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,“滥用问责,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的”,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;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,“进行统计造假”或“对统计造假失察,造成严重后果的”,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。

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是阻碍我们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“大敌”,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。整治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非一日之功,唯有久久为功、深挖根源,方能祛病除根。为此,《条例》充实了对重“痕”不重“绩”、留“迹”不留“心”、搞花架子、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。比如,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“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”,“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”,“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”等行为的处分规定。另外,《条例》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“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”的处分规定,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“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”的处分规定。本次《条例》修订剑指突出问题,坚持靶向施治,充实违纪情形,细化处分规定,旨在让铁纪“长牙”、发威,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、警醒、知止,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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