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实施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、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,促进干部廉洁从业,责任担当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集团公司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(部门)管理岗位上的所有干部。
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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