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和旅游局引客源旅游奖励措施

为贯彻落实《**省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》《**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》精神,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,释放潜在消费需求,拓展客源市场,结合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
一、奖励对象

本措施奖励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依法取得许可证、合法经营的各旅行社以及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车友俱乐部、露营协会等团体(以下均称为旅行社团体)。

二、奖励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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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奖励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(六)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年,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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