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论研讨文章:信访法治化只能是信访程序的法治化(免费)

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提出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,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”,信访法治化的命题出现了。但是,信访法治化的内涵是什么,如何实现信访的法治化,却没人能说清。顾名思义,信访法治化就是把信访纳入法治框架,能以法治方式、法治思维来认识、分析、处理信访问题。可问题在于,信访和法治能否并连,会否短路?

中国司法对信访的定位是清晰的,很多法院的判决书都写着“行政诉讼与信访是两种相互独立、相互分离的救济制度”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信访办理行为不可诉。可以明确地讲,我国司法机关明确排斥信访的法治化。

之所以会这样,是因为法治工作与本质属于群众工作的信访有很大的不同。

单纯的法治工作,仅仅要求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依法办事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驳回不合法诉求,对按照程序终结的事项应当拒绝重新受理。但群众工作要求更高,内容更庞杂,必须回应群众一切问题和困难,不能拒绝群众认为合理的要求,不能不再受理已经完结的群众来访。群众工作的这些特点几乎不溶于现代法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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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,这种信访乱象反而印证了信访程序法治化的必要性、紧迫性!仅靠中国各级信访局,既当裁判,又当运动员,根本不可能让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的信访程序落地,只能是“信访谁,转给谁;信访谁,谁答复”之类的程序空转,弄成自我监督、自我处分、自我纠正之类的人类治理笑话。

如果法院可以介入审查信访程序合法性呢?结果必然是另一种状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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